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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日,浙江省海宁市伊桥乡联谊村陆连生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镇买下了一个砖瓦厂,并更名为北龙港联谊砖瓦厂。因陆连生考虑自己的身体和年龄,把北龙港联谊厂转卖给了薛建良和吴周云,并签订了转让合同。

    2004年12月27日,薛建良,吴周云经营一年后,以北龙港

人民政府“不给使用土地”为由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陆连生,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05年6月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2005年8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北龙港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才向薛建良、吴周云发出“不给使用土地”的通知。而企业早在2004年7月就彻底停产,薛建良、吴周云此前即已开始陆续拆卖企业资产,故不能证实停产是因北龙港人民政府客观上的干预而非因其自己经营不善造成的,因此,两级法院驳回了薛建良、吴周云的诉讼请求。(张德麟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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