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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高耗能发展政策须强化执行力度

三部门再发文强调差别电价政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各地将在今年12月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将高耗能企业分为允许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向社会公示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同时,对于从
事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三大高耗能行业的企业,将取消原有电价优惠政策。

    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破坏环境、浪费能源。近年来,由于关注环保、节约能源成为全球性主流,各国不断对高耗能产品出台抑制政策,造成高耗能产品价格不断攀升。这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发展“机遇”。巨大的利益驱动推动着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加大了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难度。

    为了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我国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调控:一是从准入环节入手。早在1999年,国家就对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等行业做出准入规定;从规模、工艺、环保等方面进行限制,对“十五小”的限制更早。二是从生产环节入手,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三是从出口环节入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降低乃至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但是,准入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力,尤其是差别电价政策在许多地方被悬空。国家针对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实施。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开始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2005年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又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截至目前,相关通知已经发了很多,但效果不大,主要受阻于主客观两个方面:

    从主观上来说,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对许多地方的经济增长意义重大。这些地方政府出于追逐政绩的考虑,有支持高耗能产业发展的本能冲动。从客观上来看,近几年电力行业投资持续猛增。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逐渐得到缓解。个别地区甚至开始出现过剩苗头。一些地方又开始擅自对高耗能产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尤其是那些在地方具有电网独立运行“优势”的,他们有条件继续给予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电网独立运行因素对高耗能产业的推动作用,在西部地区表现得可能更为明显。现在,我国高耗能工业布局呈现出从沿海逐步向水电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这是因为,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电力开发与高耗能产业的联系一向非常密切。由于西南水电资源丰富,水电站建设发展迅速,高耗能产业“遍地开花”,更具有其他地方难以比拟的天然优势,西南地区几乎所有已经和正在大力开发水能的市、州、县,都在发展耗能产业。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的相关高耗能政策就需要借助强制力,借助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来推行,而不能完全由地方自行裁决。

    但是,恰恰是在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留下了巨大的漏洞,无法确保政策的刚性。此次进一步强调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也仅是要求“各地将在今年12月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这意味着,倘若没有外力监督,仍须高度依靠地方自觉。今年6月,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云南省甚至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这些显然与差别电价政策有差距。(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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