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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总价包干”遭遇“面积缩水”:承揽合同这些点要注意!

时间:2021-10-20 10:03:43 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 随着大家休闲方式的丰富,“看展”的需求逐渐扩大。心怀浪漫宇宙,珍惜人间日常,好的展览设计可以给大家视觉和审美的双重享受。然而,艺术展览呈现的背后难免发生纠纷,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布展双方对簿法庭。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在完成展览布置结算尾款时,就工程量的测算标准产生分歧。

  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布展双方发生矛盾如何解决呢?今天虹小法结合《民法典》带你一起“打卡”承揽合同中的注意点!

  【案例回顾】

  1、接受委托精心布展,尾款结算遭遇一拖再拖

  2019年12月,靠谱公司承接了一处艺术布展:业主委托其设计并制作一个小型“生态艺术秀”,包括冰川、草原、山地等多重模拟场景的墙绘、布置等工作。

  显然这样的工作内容需要“合作伙伴”共同承担,一番精心挑选后,靠谱公司选择了完美艺术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作为自己的搭档,双方签订合同,载明由完美公司负责墙绘、艺术场景设计制作及布置,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并约定了具体的面积及单价。

  本以为双方的合作皆大欢喜,不料几个月后验收通过,尾款的结算却遇到问题。在合同中,双方言明布展总价为55万余元,在前期27万元款项到账后,面对完美公司的一再催促,靠谱公司却迟迟不肯结清尾款28万元。“合作伙伴”就此翻脸,来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2、庭审现场各执一词,工程量测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面对完美公司的指责,靠谱公司显然也有自己的理由。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靠谱公司声称自己并非拖欠尾款,而是对尾款金额不认可,验收时,冰川、草原及山地等展区的墙绘背景及造景面积均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根据现在的测量数据,在扣除已支付的价款后自己只应该继续支付20万元,如果按照完美公司的诉请金额,自己可不是吃了这个“哑巴亏”吗?

  而完美公司却坚持尾款的给付标准应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在布展期间的交流过程中,对方就工期和总款项提出要求,给出的应属“包干价”,合同并未约定以实际面积测量为计算承揽价款的依据,且双方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一直是认可的态度并按约支付进度款,如今项目结束对方却以此作为理由拒付尾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8万元的差价让双方不欢而散,坚持认为自己的标准依据才合理,要求法院给个公道。

  3、工程量测算如何制定标准?看法院判断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应按照艺术墙绘、造景的面积计算合同款项。

  首先,从沟通过程来看,靠谱公司在磋商过程中明知平面布景图的各区域面积,但仍在《合同》中约定了三处造景的规格尺寸(制作面积),因此双方系在充分知晓项目特点的情况下已就项目整体价格协商一致;

  其次,从沟通内容来看,根据《合同》以及双方公司各工作人员的沟通内容,均未明确以艺术墙绘、造景面积作为结算依据,而应以实际面积作为标准,甚至在双方的整体验收过程中,也仅针对造型、肌理、颜色三个要素进行验收;

  再次,从沟通结果来看,《合同》约定靠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完美公司支付20%预付款,在墙绘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30%的进度款,现两笔款项均已结清。因此虽各展区实际墙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但靠谱公司支付进度款的行为已确认了完美公司的墙绘制作符合合同要求,也印证了双方并非按实际面积进行结算。

  综上,完美公司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靠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民法典邀你学】

  1、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计算工程量的标准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并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探寻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真意,以此来确定交易基础何在?

  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以本案为例,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墙绘及场景设计制作布置合同》,在合同磋商、订立、履行、交付、验收的整个过程中,艺术墙绘、造景的面积其实与合同的价款并不挂钩,根据在合同的磋商阶段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交涉,该承揽价款的计算实际上是“包干价”(也即一口价或固定价格合同),定作人在验收时也并未以实际面积进行判定,因此,在定作人验收合格后,就应当以合同价格支付给承揽人价款,而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价款时以实际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为借口拖付价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两种以上不同理解并发生争议时,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探求双方的缔约真意。人民法院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立足于合同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和合同全文的整体理解。同时,还要斟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交易目的,并结合合同履行等情况,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检视,最终确定该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承揽合同订立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明确承揽合同的标的。确定定作物是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此条款未规定或不明确,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应准确写明定作物品名或项目,不得含混或者模棱两可,不可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二、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为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表明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为了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或为了满足承揽人的需要,双方还可商定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或预付款。

  三、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的约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是指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用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定作人所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因此,验收标准和方法事关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应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70条【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771条【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782条【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作者:上海虹口法院 朱春叶、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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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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