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讯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祖孙关系。在张某7岁时,父母离异,张某从小跟姨妈一起生活。中专毕业后,由于王某年事已高,张某便搬回来跟奶奶一起居住。
2014年7月29日,王某曾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转款30万元。然而就在今年的3月1日,王某突然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归还这3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奶奶起诉亲孙子,这到底是啥情况?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原告:
2014年7月29日,我孙子说他做生意需要钱,我就给他转了30万,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本来想要张某出具个收条,但他没写。之前没有催讨过,现在我想要回来。
被告:
我父亲离世早,奶奶比较疼我。2013年奶奶告诉我说她用14万在镇上买了套房,房屋出租一段时间就转手卖掉了,卖了30万元左右,购房协议还是跟奶奶一起签字的,卖房款一直存着。2014年年底我要结婚了,奶奶就把这30万给了我。这么多年来奶奶一直没问我要过,其实是对我的赠予,再说房子本来也说要给我的。我对奶奶一直很好,前段时间有点忙所以疏忽了。接下来我还是会继续照顾好她,给她养老送终。
审理情况
那么这笔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呢?审判实践中,如果要认定一笔资金交易属于民间借贷行为,需满足两个要件:
1.借贷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
2.贷款人已经交付出借款项。
双方对交款行为无异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且系争款项已交付这两方面事实。
现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走向,在被告抗辩转账款系原告向被告的赠与,并作出了合理解释的情形下,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虽否认被告的抗辩主张及举证,坚持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根据证人张某力(系被告的大伯父)证言, “关于这30万,我问过被告为什么这笔钱你一个人拿,被告说是奶奶同意的,给他做生意用。”
上海奉贤法院结合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30万元款项来源及走向、证人证言等,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上诉,上海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亲属之间进行款项交付有很多情形,有的是因为家庭生活开支,有的是无偿赠与,还有的是亲属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此类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亲戚关系,很多证据难以获取。以本案为例,奶奶对孙子30万元的转账行为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此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谨慎考量,主要参考以下规则: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即使债务人不做任何抗辩,债权人也应该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举证证明。
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原告,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
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若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成立,则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原告需要完成第二个阶段的举证,仍需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奉法君有话说:
法锤虽已落下但亲情仍在,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回家看看,让亲情不再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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