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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四天 男方突然要悔婚……

时间:2021-11-15 18:48:32 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余亚、王振剑)2016年1月,黄念与王自吉经朋友介绍相识,情投意合的他们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10月,相识一年有余的两人决定要携手共度余生,商定将婚期定在2018年10月5日。

  很快,两人开始准备婚宴事宜,婚纱照、喜宴场地、邀请亲朋好友、采购婚宴用品……一切似乎都那么美好。

  然而幸福在2018年9月30日戛然而止,那天准新郎王自吉突然告诉准新娘黄念,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还想再去挽回一下……于是矛盾一发不可收拾,黄念拂袖而去。

  10月1日晚,王自吉在叔叔等亲属陪同下,前往黄念家商量解决事宜。

  10月2日,王自吉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黄念分手费(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婚礼采办费等)共计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内付清”,王自吉伯父和叔叔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后因王自吉没有向黄念支付任何费用,黄念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出具欠条时,由其多位亲属在场,无证据证明被告意志自由受到原告方的限制和胁迫,故应是被告自愿的行为。

  但“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虽然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法律是不禁止的,但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被告不愿履行给付补偿款的承诺,法律亦不能强制其履行,但根据本案案情,原、被告在举办婚礼前一年已经定下婚宴日期,并着手进行了筹备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礼,必然给原告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如根据本地习俗,邀请亲朋好友会赠送一些礼物、礼金;采购的食物、用品短时间内无法消耗可能过期、变质等,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损失的依据,但损失的存在显而易见。

  另外,被告在婚礼前夕的悔婚行为必然对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阴影,影响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轨迹。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李越峰 柘林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分手费”以欠条的形式存在,法律是否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需要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欠条、借据等,亦应有实际交付。

  若双方无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欠条、借条来固定“分手费”的事实,那么该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效力认定。

  “分手费”并非法律概念,情侣一方仅以欠条为证据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双方若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及其他共同权利等,一般会考虑实际财产损失依法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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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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