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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女主播”刷“游艇” 没想到对方竟是“诈骗犯”!

时间:2021-11-15 18:55:35 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李秀溢) 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直播门槛的降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瞄准了这一新兴行业,给网络治理带来挑战。

  近日,上海奉贤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诈骗分子张某利用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陈某为主播,罗某等四人为业务员,由业务员通过网络冒用女主播身份与被害人结识后,吸引被害人观看直播。在女主播的语音、视频等配合下,以交友、婚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刷礼物,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

  案情回顾

  业务员罗某:“我是客服(聊手),负责冒充我们工作室的主播和客户(被害人)聊天,然后通过老板培训的统一话术,骗对方进入直播平台刷礼物,以此骗取他们的钱财。四日话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天:互相认识,增进好感;第二天:向‘客户’虚构要向所在公司的老板娘辞职,感到很委屈;第三天:假装找两份工作,一个模特一个主播,并咨询客户意见,不管‘客户’同不同意都选择主播,然后骗‘客户’考核期有三天,通过考核期就可以和‘客户’在一起;第四天:推送一个APP给‘客户’下载,并让‘客户’在晚上六点看直播。直播前要求‘客户’不要说亲密的话,谎称是因为考核期间被主管看到会被视为作弊,其实是不想让其他看直播的‘客户’产生想法而不愿意充钱。”

  女主播陈某:“老板让我开直播,唱唱歌,然后给男粉丝们打打电话,证明是我这个人在直播,让他们以为跟他们聊天的就是我本人。然后客服用老板提供的话术和粉丝聊天,最终忽悠粉丝在我直播的时候进行打赏骗钱。我们不是真的想和男粉丝谈恋爱,就是为了赚钱,主要目的就是假借谈恋爱的目的去骗取对方的信任,以为真的在谈恋爱,为后面的充值打赏做铺垫。”

  法院裁判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伙同主播陈某、业务员罗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陈某诈骗数额为40000余元,业务员罗某等人诈骗数额23000元到9000余元不等。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播陈某、业务员罗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罗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七个月不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官说法

  (吴耀军 刑庭 四级高级法官)

  纵观此类案件,近乎所有骗局都充斥着相同的套路。诈骗团队首先通过交友软件在网络中物色中青年男性,建立社交关系,通过视频、语音、聊天打造人设;再以交友、恋爱等名号,转至熟人社交,巩固信任关系;最后巧立名目、实施诱导转账。一般是假意找工作、冲业绩等,层层诱骗被害人刷礼物、打赏,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根据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直播资质、内容管理、信用体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给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划定了底线。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平台审核,实现源头治理,及时封停涉及诈骗的直播账号。

  奉法君提醒

  广大网友在网络交友中要增强辨别能力,特别是对方要求转账、打赏时更应提高警惕,切莫因为迷恋所谓的美女主播而冲昏头脑,要知道和你在社交软件中打的火热的“美女主播”,大概率可能是个“抠脚大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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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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