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 > 东方新闻 > 舆情

离职后利用原职务敛财,法院:受贿!

时间:2021-11-15 18:50:04 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胡亚斌 李晓杰 殷雄)实践中,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应从“权钱交易”的本质出发,厘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务情形。

  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主体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实质影响力,进而形成交易对价,行为人故意地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某曾担任A银行某处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6年11月,杨某从A银行离职后,利用曾经工作时的上下级关系而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帮请托人居间介绍、宴请等方式,要求原下属、现任A银行某科科长石某,帮助B公司名下子公司C通过相关业务审核,谋取不正当利益。嗣后,杨某以借款为由向B公司总经理黄某索取贿赂款350万元。

  裁判理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情形,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本案杨某的身份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提出辞职申请后,2016年4月被正式免职。

  本案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杨某作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凡是能够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搭建起桥梁,使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足以推定特定关系人在客观上具备并且利用了影响力。

  杨某明知黄某有具体请托事项,通过电话沟通、联系宴请等方式要求原下属石某帮助请托人公司通过审核。由此可以认定,杨某利用了原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无论是否达成请托目的,被告人杨某在客观方面上均可以认定具备并且利用了影响力。

  二、积极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属既遂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素。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本案中,请托人黄某因公司相关业务审核问题,积极寻求具有相应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显属不正当利益。杨某明知黄某有具体请托事项,不仅打电话给石某要求提供帮助,还帮黄某宴请国家工作人员石某。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杨某为黄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进行了承诺和实施阶段,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可以认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以购房“借款”之名而行索贿之实

  在司法实务中,特定关系人常常通过欠条形式、交易形式、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将受贿行为伪装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以逃避侦查。

  对此,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涉案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判断特定关系人是否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偏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符合权钱交易本质,以借为名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准确界定贿赂犯罪的界限,认定行为是受贿还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关键是要把握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被告人杨某在约石某吃饭的两天后,主动打黄某电话约喝茶,以买房子缺钱为由,向黄某索要350万元。

  辩护人提出该350万元实际上是杨某的借款,与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无任何对价关系,显然悖于法院查明的事实。免除债务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理解为刑法第385条规定的“财物”,所以免除第三人债务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

  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其本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认定杨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判决后,杨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消费日报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消费日报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消费日报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消费日报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消费日报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4. 消费日报网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5. 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消费日报网不负责任。
6. 如因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文章刊发后30日内进行。
7. 联系邮箱:xfrbw218@163.com  电话:010-67637706

标签:
编辑: 石勇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