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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疫情期消费合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吗?

时间:2020-02-13 10:03:54 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胡慧敏)2020年的315即将到来,2020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凝聚你我的力量”,而眼下正是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地采取了封城进出限制、聚餐限制、取消团队旅游等多种措施以减少人员流动和聚焦,控制疫情。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航班停飞、关闭边境口岸、限制入境等措施。于是产生了大量的消费合同无法履行,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问题,我们来听听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吕来明教授怎么说:

  首先,新冠肺炎及相应的政府控制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因新冠肺炎及政府采取的控制措施导致消费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性质上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并无本质区别,都是爆发了传染性疾病这一公共卫生事件。《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理论上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某些政府管制行为。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上述不可抗力法律要件。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及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管制措施,是当事人事先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事件。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此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接触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如需接触时要佩戴口罩。

  其次,本次疫情爆发后,消费者在政府管控前出于防控传染的目的解除合同的,也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1月20日本次新冠肺炎传染性公布以后,各地的具体控制措施尚未公布时,有些消费者为自己和他人安全,主动控制人员流动和聚集而提出解除合同。由于新冠疫情发生在春节前,很多消费者已安排了聚餐、旅游计划。1月20日公告后一周内,各地相继公布了对聚会、出行等控制措施。消费者于1月20日得知疫情公告之后,主动提出取消预订的聚餐、机(车)票、酒店等,如果这些合同的履行时间是在政府限制之后,自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即便这些合同的履行期限是1月20日之后政府发布限制措施之前,消费者担心流动、聚集传染风险而取消了预订,应考虑依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因为此时虽然政府限制措施未公布,合同在事实上可以履行,但此时新冠肺炎存在疫情爆发已是公开事实,消费者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符合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20日将新冠肺炎纳入甲类预防管理措施的精神,且此时地方政府的管控措施虽然尚未发布,可能只是由于决策流程所需必要时间而已,从事后发布的内容看,消费者在禁令发布前主动控制聚集流动完全与政府管制防止疫情扩散的目的相一致,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在这一阶段取消预订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与政府管制后当事人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在证明内容上存在差别,前者需要证明是基于控制聚集流动而取消预订,后者无论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合同,一般提供管控通知、文件即可。勤洗手。尤其在手被呼吸道分泌物污染时、触摸过公共设施后、照顾发热呼吸道感染或呕吐腹泻病人后、探访医院后、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以及接触动物、动物饲料或动物粪便后。

  另外,因新冠肺炎影响消费合同的履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是适用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由于本次新冠肺炎发生在春节前后,这一时期履行的消费合同大多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迟延履行没有意义或无法实现,且疫情及控制措施的解除时间目前无法确定,所以多数情形下任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履行时间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目的的消费合同,履行一方可以主张在合理期限内变更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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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海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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